搞必抓!再说一遍,手机号码就是公民信息!

大家好,这是K哥普法栏目的第48期。

之前经常有兄弟开玩笑回复说,普法栏目越看越怕!

在这里K哥郑重声明:爬虫技术是一项中立技术,其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只有利用爬虫技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才会受到法律制裁。

不过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么多期的案例,无一例外全被判了,我想在网上找个无罪释放的案例居然完全找不到。。。

而这期的案例,虽然没有被判无罪,但在二审时扳回了一城,争取到了改判(从轻发落),主要刑辩过程比较有意思,感兴趣的兄弟请往下看。

案情回顾

马走日(化名),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硕士研究生,系北京理工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

2015年,马走日在北京恒安X新公司实习,该公司主要是做通信方面的业务,因为行业和业务的关系,该公司能接触到中国联通公司的宽带用户信息。这一期间马走日曾以写毕业论文要用一些数据的理由,获取过这些数据。

同时呢,马走日还在外与张某成立了北京贺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马走日负责给公司提供信息数据,但不参与经营,由张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经营管理。

公司成立后,马走日遂将搜集获取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实时上传到贺某公司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上,以供张某使用。(数据来源存疑)

但是到了2016年下半年,这个公司就经营不善,难以为继了,于是张X就将马走日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

直至2017年,张某两次向马走日支付费用共8万元。(记住这个8万)

除此之外呢,马走日还另外联系了渠道销售公民个人信息。

印某某时任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还是中共党员。当时马走日找到了印某某,说自己有渠道弄到别人的电话号码,问印某某能否出售这些信息,印某某说可以试一试。

由印某某先在网络上寻找需要手机号码的客户,然后按照客户的需求,马走日负责搞到有关贷款、房产、股票等方面的用户手机号码,再由印某某通过微信、腾讯即时聊天工具与客户交易,这一期间获利65160元,俩人二一添作五,各分得32580元。

其实事情很简单,就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板上钉钉的违法行为,同类型的案例K哥也分享过不少,但不同的地方,还在后边。

判决情况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没过多久就东窗事发了。

2017年9月5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将本案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

其中,马走日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印某某。(立功表现,划重点)

归案以后,就是法院的事儿了,一审认为:
被告人马走日、张某、印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马走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犯,可认定具有某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走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印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判决下来后,马走日并不认可,遂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