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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国内知名期刊杂志,吃牢饭一年四个月!

案件回溯

曹某是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工程师,平时工作的时候偶尔摸摸鱼,逛逛网站,看看杂志什么的。但曹某在平时看杂志的过程中就发现,很多网站看杂志期刊都要注册会员,而且现有的阅读软件用起来也很不方便,于是便打算自己来搭一个平台,如果做的好的话还能有机会变现。

说干就干,2019年7月开始,曹某就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爬虫技术非法获取了国内外大量知名数字期刊的内容,并搬运至自己的网站及APP。曹某向用户提供数字刊物的付费阅读服务,同时也设立了收费标准,如“9.9元一个月、66元6个月、126元一年、299元终身免费”等。

虽然平台做的风生水起,但毕竟是板上钉钉的侵人家权,要知道做文娱、出版的行业是十分注重版权的,而且被曹某爬的期刊杂志里面就不乏一些有实力的知名大厂,大公司里法务齐全,自然是会拿起法律武器敲你脑壳。

2024年4月,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自家的多个电子期刊,包括《读者》杂志以及《飞碟探索》、《老年博览》等在内的多本杂志,被某App及网站非法转载并销售,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没错,就是曹某干的,他本人也丝毫没有意外的于2024年10月将被警方逮捕归案,同年11月检察院介入案件侦查。

案件后续

曹某这个案子,检察机关主要是需要确定两个方面,违法行为与涉案金额

曹某的网站上涉案的刊物种类很多,有国内也有国外的,由于侵权作品数量太多,权利人也分散得到处都是,要一个一个地调取证据,是非常困难且不现实的。最终检察机关通过抽样取证的办法,弄清楚了部分涉案期刊的版权以及授权情况,同时公安机关也远程提取了涉案网站的后台数据,这些证据已经足够证明那些涉案的复制品是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可以认定曹某犯侵犯著作权罪

至于涉案金额的认定,像这种利用信息技术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数额一般是从非法经营的数额,还有广告收入、会员注册人数这些违法所得来区分认定的。曹某这个案子,检察机关对涉案期刊的数量、注册会员的人数还有充值金额做了司法鉴定,就把侵权行为从复制到发行再到传播这些全链条的环节以及牟利情况都查清楚了。

经查,曹某搭建的网站及App共刊登各类期刊3050种,注册人数近10万人,非法获利19万余元。

最终,在今年8月13日,曹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判处一年四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以9.2万元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K言K语

国内企业+行业头部+非法牟利+影响经营=牢饭管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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