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溯
2016年4月,被告人赵某和程某在成都合伙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一个当老板,一个当股东。公司就靠俩人平时在网上接些活儿赖以维系。
本来靠技术吃饭,可以是一件很光荣的事情,但偏偏这哥俩儿心思不纯,总想着动歪脑筋,可以说是属于那种比较下三滥的程序员了。
2021年,二人共同开发出了公司的王牌产品,—款能够爬取淘宝上面新开网店数据的软件,该软件问世后,吸引了不少客户前来购买。
本来到这儿为止,事情都还比较单纯,结果赵某和程某一番骚操作,直接把事情的性质搞复杂了。
原来赵某和程某根本不满足于卖软件挣钱,他们直接把主意打到了用户的电脑信息上。两人在软件后续的更新中,增加了监视用户电脑屏幕、获取用户按键记录数据、窃取用户电脑文件的控制功能。
显然,这已经超出了爬虫的范畴了,凡是购买并安装了该软件客户,电脑信息均会被回传至赵某搭建的服务器中,花钱买木马,属于是超级冤大头了。都说客户就是衣食父母,没想到赵某和程某就这么对自己爹妈,端人家的碗还想偷人家的锅。
太不讲究了!
操作越骚,挨打越狠,事情败露是意料之中的事儿,没过多久俩人就被捉拿归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后经查明,该程序控制的客户计算机信息系统为58台。虽说影响不算特别巨大,但性质确实比较恶劣,妥妥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这里给大家普及一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相关知识,这条罪名和控制的计算机数量以及非法所得息息相关。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以上情况任有其一就属于是情节严重。
在此标准五倍以上的,就是说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百台以上;违法所得两万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这种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般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案件后续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程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对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
综上,依法判决如下:
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赵某、程某均未提起上诉。
K言K语
技术中立视角下,网络爬虫作为数据采集工具本身是具有合法性,但要是有不老实的技术人员,通过特殊手段,在没有获得合法授权或者是在越权的情况下对他人计算机实施控制性操作,且对用户的终端构成非法侵害,那就离铁窗泪不远咯。
这次的普法案例虽然很简单,但案例里的事儿其实离大家并不远。分享出来,主要还是希望告诫各位技术人员重视信息系统安全,合法合规的去开展业务,不要仗着手上有点技术,就胡作非为,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