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国内某大厂爆出一则招聘舞弊的职场丑闻,全网传的沸沸扬扬,好在公司雷厉风行壮士断腕及时止损了。
而今天要分享的这个案例,讲的也是关于员工利用自己对公司的了解,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案件回溯
2015年,本期故事的男主角赵某某从沈阳工业大学毕业,专业是软件工程。在10年前搞软件开发是很热门的,以小赵的学历和专业,在当年找工作还挺吃香。
临近大四毕业季的时候,所有人都在忙着找工作,小赵自然也不例外。当时小赵相中了北京一家从事娱乐音乐行业的公司——宽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宽客在业内属于是大佬级别的,比较有影响力。
宽客旗下有一款叫“音悦台”的免费APP产品,主要功能就是播放歌曲和MV视频,在当时拥有不少的用户。
小赵呢,属于是比较上进的,四年大学生活并没有混日子,让他给学到了真东西。当时为了能成功进入宽客公司,小赵模仿音悦台独立开发了一款几乎一毛一样的APP,也正是凭借这手“充分准备”的面试作品,小赵于2015年6月成功入职宽客公司,并被安排负责“音悦台”APPios端开发及在苹果商店上架相关事宜。
时光荏苒,转眼就是两年,因音悦台公司经营状态不太好,2017年5月的时候小赵就从宽客公司辞职了,这一期间双方并没有什么纠纷,属于是和平分手,但仅仅一年后,事情就有了变故。
2018年八九月份的时候,因为某些歌曲版权问题,宽客公司将音悦台APP从IOS系统下架了,不过APP并没有停止运营,已经下载的客户还是能够正常使用,内容也在正常更新。
但怪就怪在,2019年年初的时候,宽客公司接到合作商反映,在App Store内竟然又出现了一款音悦台APP,并且需要付费下载,售价68元人民币。
而且这个APP所有的内容都跟宽客公司下架的APP一模一样,包括APP内所有歌曲,而且宽客公司什么时候更新老版内容,这个APP也会跟进更新内容。
李鬼冒充李逵,这还得了,宽客公司立马展开调查,证实了这个APP使用的所有音视频资料、图片资料等均是入侵自己公司服务器,使用抓包软件获取的数据。更抽象的是,使用这个APP播放的所有音视频均是从宽客公司的带宽走流量,该假冒APP没有自己的服务器,用的就是宽客公司的服务器。
是的没错,背后的始作俑者正是曾经宽客公司的员工小赵。
原来“音悦台”APP在苹果商店下架后,小赵了解到好多用户还想使用音悦台的APP,于是就利用其在宽客公司工作时所了解到的技术信息以及客户资源,自己制作了一个名为music.tv的APP。
这个APP每当用户访问时,就模拟真实用户访问音悦台公司的服务器,从而抓取音悦台公司的服务器数据,让用户通过该APP看音悦台公司服务器存储的mv。
再后来小赵还在苹果官网注册了一个开发者账号,将“music.tv”APP上传到了苹果商店,并定价为68元人民币。苹果也是糊涂,只审核APP功能,不审核作者资质,该APP便顺理成章的通过并上架了APP Store。
一开始APP上架之后很多人并不知道这个是“音悦台”,后来小赵就将APP名称改为了“音悦台无广告高清纯净版”。
这段时间内,小赵一直通过该APP进行盈利,直到2019年12月,因音悦台公司服务器数据不稳定,连带导致小赵制作的这个APP无法正常使用,小赵就把它就在苹果商店下架了。
事情搞清楚了,那还等啥,报警呗!
犯罪嫌疑人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呼家楼派出所民警抓获!
案件后续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月至12月,利用抓包技术,获取北京宽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音悦台”服务器数据,仿制“音悦台—无广告高清纯净版”APP,在苹果应用商店上架运营,获取非法利益28605.87美元(折人民币197595.50元)。
该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但认为自己遵从了“爬虫协议”,使用的是未设保护的数据,此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辩护人也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理由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音悦台的保护措施体现在API上,而API是本罪客体之外的请求程序接口,被告人未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2、本案证据未指明被告人采用何种手段对计算机进行规避或突入,也无对该手段是否达到司法解释所说黑客级别的定性证据。
但以上辩护理由法院并不认同,法院认为:
宽客公司对“音悦台”APP中的数据设置了层层防护,赵某某利用自己熟悉防护设置的便利,设计仿制APP,调取并使用存储于宽客公司服务器中的数据,无论是否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均视为已获取了“音悦台”APP中的数据。
赵某某法治观念淡薄,为牟私利,未经宽客公司授权或同意,以非法方法获取“音悦台”APP中的数据,并获利1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所缴纳的在案款,予以没收。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K言K语
从爬虫工程师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例还是非常具有警示意义的。在涉及到身份仿冒、数据复用、商业竞争等情况时,应明确火获取授权,自己偷偷摸摸搞小动作,是要承担法律风险的,另外在自己通过技术获利时,要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对他人利益造成影响,这也是会不会吃官司的关键!
最后多说一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因职务便利起了歹心,转头把脏手伸向自己的公司,实乃小人之举,做人,要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