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溯
前阵子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爬虫相关的民事案件,案子的原告就是在爬虫圈颇负盛名的小某书,虽然这次告的不是爬虫工程师个人,而是企业主体,但大家也可以拿来参考参考,看看自己手上的业务或者自己公司的业务,是否与本案中的被告人相似,是否同样也存在法律风险。
简单概括一下,本案就是小某书起诉另外两家公司不正当竞争的事情,下文将用ABC来代称案件中的三家公司。
先给大家理一下ABC的关系。
A公司:即本案的原告方,小某书的主体公司。
B公司:提供万维X源平台API数据服务。万维x源是B公司自主开发并运营的一站式全网API调用平台,为用户提供基于大数据的API服务。
C公司:端口提供方,主要就是和B公司合作,在B公司的平台上面上架自己的API产品,并向有数据服务需求的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
简单理解ABC的性质与关系后,咱们迅速进入本案。
2020年3月12日,C公司在B公司的万维x源平台上线了一款“小某书接口集合”,提供封装好的小某书数据采集接口,包括“小某书单个笔记详细数据”“小某书用户信息”“小某书用户作品列表”“小某书关键词搜索列表”“小某书笔记评论”五个API接入点,通过手机自动化实时采集数据。
其资源包套餐价格分别为0.01元、20元、100元、1,000元不等,用户需付费购买套餐后才能调用接口,查看小某书相关数据。
2022年7月份的时候,A公司发现了这件事儿,于同年8月24日在万维x源平台花费购买了“小某书接口集合”“小某书APP接口集合”资源包套餐。并开具了价税合计金额59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证据)。
A公司以事先随机选取的100篇小某书笔记为测试对象,使用SDK方式对“小某书接口集合”的笔记数据调用功能进行测试,测试结果显示,接口可以实现对小某书平台数据的批量精准调用。
通过对接口调用与正常用户访问情况进行横向比较,认为接口调用动作对应的笔记访问请求存在序列异常、短时间内高频次访问、同一访问用户账号频变IP地址等与正常用户访问请求不一致的地方,符合爬虫特征。
并于9月2日对此进行公证,形成了相应的公证书(证据)。截至当日,万维x源平台展示的“小某书接口集合”累计调用次数为191万余次。
手握证据,那还等什么,在掌握足够的证据和数据之后,A公司便一纸诉状将B公司和C公司告上法庭。
B公司在2023年2月28日收到法院通知后当即就对涉案的接口采取了下架措施,并通知了C公司。
据统计,“小某书接口集合”的数据调用量总计2,945,342次,万维x源平台收到用户购买“小某书接口集合”套餐总收入112,794.83元,其已向C公司支付112,786元。
案件后续
2023年2月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C公司、B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2.判令C公司、B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C公司、B公司共同在“万维x源”官方网站、“万维x源”微信公众号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判令C公司、B公司共同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5.判令C公司、B公司共同承担A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法院认为,平台笔记的著作权归发布者或依法取得者,A公司无权在未获具体授权时主张损害赔偿。故A公司主张C公司侵害其著作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C公司行为侵害A公司竞争性权益,损害其及消费者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于B公司,收到通知后下架端口、删除链接,配合确定供应商,提交材料证明调用数据及获利情况,已尽平台责任,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作为专业技术公司,提供平台服务应更审慎,应审查端口等产品上架情况,规范市场,避免侵权行为发生,故应在其官网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C公司及B公司立即删除涉案数据,停止分析、加工及传播等行为;
二、C公司十日内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100,000元;
三、B公司十日内在其官网首页连续一个月刊登声明为A公司消除影响;
四、驳回A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A公司请求赔偿310万,最终法院只判了110W,A公司对此提出上诉,认为C公司对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超110W,要求对赔偿金额改判。
C公司当然不服,也有话说。一是没有证据表明自己的客户获取小某书的数据后,对平台有侵权行为;第二小某书月活过亿,自己的调用量占小某书整体月流量微乎其微;第三是A公司在22年7月发现B平台的接口产品,却没有第一时间进行制止或者通知,有故意放任损失扩大的行为,故要求减轻对自己的处罚。
此次上诉双方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在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说法之后,最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K言K语
什么都敢做,Red Note直接化身Death Note,包重锤你的。
讲规矩、守底线,让心存敬畏成为日常自觉。技术好胆子大是没用的,安全合规永远得放在第一位。
再多插一句,经常有人加过来问,xhs能不能做,有没有接口,代码什么的,我只能说:兄弟,这个东西我只写写相关案件,不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