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溯
看到标题,有的兄弟就说了,K哥你又骗人,哪里有什么女爬,我怎么从来都没见过。
你别急,你先别急,没见过女爬是因为你还没有找到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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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归正传。
苏某甲,女,1996年10月10日出生,河北省晋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小苏虽然文化水平不高,但在IT技术方面却是天赋异禀。
2020年的时候,有一个曾某找到了小苏,想要做一个赌博网站。为了钱,在明知曾某要做的事儿属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小苏还是为其提供了技术支持,包括采集赌博网站的图片、爬取赌博网站后台数据接口源码、编写赌博网站网站搭建的初始源码及租赁服务器等。
(好家伙,又搞爬虫又搞web开发,没想到还是个全栈,tql。)
再后来,时间来到2024年年初,曾某再次找到小苏,委托她帮自己开发具有语音和屏幕共享功能的APP,也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时隔4年,小苏的技术愈发精湛愈发全面,小小APP开发也是不在话下,没多久就为曾某先后开发了音会议、云视通两款APP。
后来据公安机关统计,与小苏开发的APP所关联的诈骗案件达到了13起,被害人被诈骗金额共计达到了1190643.28元。
只是天道有轮回,苍天饶过谁。害人的钱,挣再多也得连本带利吐出来!
案件后续
24年刚过完年没多久,俩人就东窗事发了,警方第一时间将犯罪分子捉拿归案。曾某于另案处理,下面仅说说女爬小苏的情况。
2024年3月28日,小苏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一阵子后公诉机关提起公诉,鞍山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2日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甲有期徒六个月,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小苏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苏某甲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苏某甲从轻处罚。
小苏对犯罪事实及罪名、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随案移送的黑色红米K60Pro手机1部、U盘1个、光盘1个、黑色台式电脑机箱1个,依法没收,按证物保存。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K言K语
从小苏的技术行为来看,主要是两个方面,爬虫与开发,但是她爬的本身就是违法的赌博网站,至于开发的APP只是有共享语音和屏幕的功能,这就比较擦边了,因为不是那种直接带有病毒木马。
通常非法爬虫比较常见的罪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侵犯个人信息罪,感觉都套不到小苏头上。
所以最终小苏是按帮信罪被处理的,属于从犯性质,实话实说,这个判决不算重,要知道帮信情节严重也是三年以下,诈骗最高能判到吃枪子儿。如果按诈骗罪来定性,涉案一百多万,那估计要遭老罪了。
不管怎么说,法律给了小苏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她今后能善用自己手中的技术,做一名对社会有益的技术人员。这个案子的判决书上个月才下来,应该是国内最新鲜的爬虫刑事案件了,也是给大家提个醒,不义之财不可取,不义之事不可为!
